10 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 10.1 木结构房屋 10.1. 1 本节适用于中、小型木结构房屋,其构架类型和房屋的层数,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抗震鉴定标准》GB 50023的有关规定。 10. 1. 2 木结构房屋的抗震加固,应提高木构架的抗震能力;可根据实际情况,采取减轻屋盖重力、加固木构架、加强构件连接、增设柱间支撑、增砌砖抗震墙等措施。增设的柱间支撑或抗震墙在平面内应均匀布置。 10.1.3 木结构房屋抗震加固时,可不进行抗震验算。 10.1.4 木构架的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: 1 旧式木骨架的构造形式不合理时,应增设防倾倒的杆件。 2 穿斗木骨架的柁柱连接未采用银锭榫和穿枋时,应采用铁件和附木加固;当榫槽截面占柱截面大于l/3时,可采用钢板条、扁钢箍、贴木板或钢丝绑扎等加固。 3 康房底层柱间应采用斜撑或剪刀撑加固,且不宜少于2对。 4 木构架倾斜度超过柱径的l/3且有明显拔榫时,应先打牮拨正,后用铁件加固;亦可在柱间增设抗震墙并加强节点连接。 5 当为9度且明柱的柱脚与柱基础无连接时,宜采用铁件加固。 10.1. 5 木构件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: 1 木构件截面不符合鉴定标准要求或明显下垂时,应增设构件加固,增设的构件应与原有构件可靠连接。 2 木构件腐朽、疵病、严重开裂而丧失承载能力时,应更换或增设构件加固;增设构件的截面尺寸,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抗震鉴定标准》GB 50023的规定且应与原构件可靠连接;木构件裂缝时可采用铁箍加固。 3 当木柱柱脚腐朽时,可采用下列方法加固: 1)腐朽高度大于300mm时,可采用拍巴掌榫墩接(见 图10.1. 5);墩接区段内可用两道8号钢丝捆扎,每道不应少于4匝;当为8、9度时,明柱在墩接接头处应采用铁件或扒钉连接; 2)腐朽高度不大于300mm时,应采用整砖墩接;砖墩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.5。 10. 1. 6 砖墙的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: 1 墙体空臌、酥碱、歪闪或有明显裂缝时,应拆除重砌。当为8度时,砖墙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.0;当为9度时,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.5。 2 增砌的隔墙应符合下列要求: 1)高度不大于3.Om,长度不大于5. Om的隔墙,可采用120mm砖墙,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宜采用M1.0; 2)高度大于3.Om,长度大于5.Om的隔墙,应采用240mm砖墙,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O. 4; 3)当为9度时,沿墙高每隔1.Om应设一道长700mm的2φ6钢筋或8号钢丝与柱拉结; 4)当为8、9度时,墙顶应与柁(梁)连接; 5)增砌的隔墙应有基础。 3 增设的轻质隔墙,上下层宜在同一轴线上,墙底应设置底梁并与柱脚连接,墙顶应与梁或屋架连接,隔墙的龙骨之间宜设置剪刀撑或斜撑。 4 柁、梁上增设的隔墙,应采用轻质隔墙;原有的砖、土坯山花应拆除,更换为轻质墙。 10. 1. 7 无锚固的女儿墙、门脸、出屋顶小烟囱,应拆除、降低高度或采取加固措施。